本报讯9月15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裁定,驳回一非法社团发起人李军成诉崇文区民政局一案。这一非法社团名为“深入全国乡镇义务送医疗、文化、科技下乡活动组委会”,该组委会未经社团管理部门登记,于1997年8月1日成立,擅自开展活动,在北京市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,崇文区民政局于1997年11月发现了该非法社团并着手进行调查,紧接着崇文区民政局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有关文件精神,正式通知该组委会为非法社团,要求其自行解散、停止活动,并收缴了该组委会的公章、会旗、会徽及有关材料。
该组委会发起人李军成不服,于1998年2月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被一审裁定驳回。随后李军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,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,认为:(1)崇文区民政局于1997年12月18日发出的《关于对“深入全国乡、镇义务送医疗、文化、科技下乡活动组委会”自行解散的通知》系涉及当事人行使政治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,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规定的受案范围;(2)崇文区民政局所发《通知》适用相关法律、法规;(3)李军成上诉所称该《通知》造成侵犯其财产权的后果,经查没有事实根据。据此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:驳回李军成的上诉,维持原裁定。